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首先,经车管所批准报废后,车主将报废车辆移交给指定的金属回收公司。机动车不能无限期使用。机动车所有人驾驶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有哪些呢?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 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八)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机动车报废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机动车报废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达到使用寿命;
(二)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在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3)采用修理、调整或控制技术后,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使用小型、微型出租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
(二)租赁客车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客车客车已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型、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型、中型客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满20年;
(8)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已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含半挂车牵引车、全挂车牵引车)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满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满30年;
(10)运输危险货物的全挂车、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二、什么是汽车报废程序?
(一)除9座以下(含)非营运客车外,其他机动车符合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延期报废申请表》,向车辆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机动车延期报废。
(2)对于通过文件检查的车辆,在检查线上检查车辆的性能。
(3)通过车管所车辆性能测试和车辆综合鉴定的车辆,应当交回号牌,号牌上加盖延期报废检验章,不合格的予以报废。
首先,经车管所批准报废后,车主将报废车辆移交给指定的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后,在公路费有效期内,持《报废车辆回收证》及其复印件到车辆注册地的公路费征收机构办理销户手续。
机动车不能无限期使用。时间越长,各方面的安全性能越低。达到报废标准后,基本都被当地车管所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驾驶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而且,这样的驾驶行为对自己来说是极其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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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新标准
机动车报废标准如下:一、报废年限: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二、报废里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