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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营运管理制度范本大全(客运公司经营科管理制度 谁能给个范文)

时间:2024-11-2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客运车

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运输企业管理制度

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 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一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二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三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总公司第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以里程、时间计费的经营客车。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辖各区(不含上街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和新郑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有偿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本条例施行前无偿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转让其经营权时,须缴纳有偿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监督、服务。
  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七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二)组织开展行业优质服务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
  (三)会同有关方面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乘客比较集中的场所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并做好管理工作;
  (五)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
  (六)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七)开展法制教育,做好行业培训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九)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单位自用客运汽车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申请办理兼营许可证。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车载通讯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五)有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资金;
  (二)有本市常住户籍;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持有汽车驾驶证件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本条例施行前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领取车辆专用牌照后,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停业一个月以上的,应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报停期间,按规定免缴有关规费,不得从事营运。
  报停期满未办理续停手续的,视为恢复营运,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规费。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换或增减驾驶员、变更企业地址、车辆转户或过户、车辆更新,必须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变更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必须按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 人员管理制度

  一,公司: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二,人员要求:   1,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2,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3,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4 、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5,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6、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7,不允许运输超载物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物品。   8、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 车辆要求:   1 、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4、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好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5、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6、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客运公司经营科管理制度 谁能给个范文

客运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公司化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益,规范旅游运输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塑造旅游运输优质文明服务形象,促使公司客运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客运管理机构、人员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主管客运工作副经理,设立客运管理部门:客运科。 第三章 客运工作岗位职责 第三条 分管客运副经理工作职责 1. 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法规、安全生产法规。按照一岗双责,按照公司制定的客运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公司车辆的经营工作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2. 作为公司客运主管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主管工作的安全生产、消防、防盗、防洪、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工作,提高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 主办公司经营类证照换发工作。 4. 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推行顾客满意服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5. 审查线路牌资源的时效性,严格控制线路牌的投放与回收管理,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运力。适时开辟新线路,增设新的客运服务项目。 6. 根据市场环境,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旅游客运车辆的管理。 7. 融洽公司与外部经营伙伴的关系,妥善衔接与上级客运管理部门的关系,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8. 审核客运生产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分析、确定合同的合法性,督促相关责任人完善经营合同,确保合同的时效性。 9. 定期检查规费缴纳情况。 10. 根据旅游生产经营需要,在主管范围内对人员进行合理调配,考核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业绩。 11. 负责组织公司每年线路客运许可证的投标工作。 12. 监督客运科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客运科工作职责 1.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有高度责任心,秉公办事,做好本职工作。 2. 负责与省市有关部门及业务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好车辆的发展工作,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工作,提高本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 做好线路牌资源的管理及各项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4. 定期对生产经营状态做出分析,对生产经营提出建议,为公司的发展做好参谋。 5. 做好车辆定点停放工作和线路牌、营运证的收缴、发放和记录工作。 6. 处理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和违规投诉,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确保线路资源不流失。 7. 负责旅游客运车辆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工作,每位客运管理人员同时也是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8. 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保证旅游运输的服务质量,文明行车,热情礼貌服务。 9. 负责公司《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旅游包车线路牌、线路牌副卡的办理及换发工作和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 10. 负责重大节假日旅游线路客流预测和运力安排,组织好疏运工作及紧急情况下运力调度,合理安排运力的投放。 11. 负责公司每年线路客运许可证的投标工作。 第五条 客运科长工作职责 1. 负责客运科日常全面工作。 2. 按照一岗双责,作为客运业务管理安全第二责任人,必须对客运科的安全生产、消防、防盗、防洪、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加强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本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部门安全监察工作。 3. 负责车辆业务、调派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禁行违规线路规定。严格安排车辆每日行程,落实单驾日行程不超四百公里、双驾日行程不超八百公里规定。夜间十点至次日凌晨六点期间不安排车辆在山区三级以下道路(含)行驶。 4. 严格车辆技术性能审查,严禁病车上路。 5. 严格落实驾驶员出团前趟次谈话、趟次安全学习。 6. 负责与省运管局、市交管处、旅游运调中心的衔接工作,协助分管副经理做好车辆的发展工作。 7. 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做出分析,对生产经营做出建议,为分管领导做好参谋。 8. 考核本科室人员工作质量。对安排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和检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9. 处理车辆营运过程中的旅客投诉,提高旅游车辆运输服务质量。 10.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客运科务会议。对当月经营活动进行分析。 11. 完成公司及主管经理下达的各项临时任务,公司启动各项应急预案时,必须无条件积极参与。 第六条 客运科其他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 按照一岗双责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2. 负责车辆业务联系工作。严禁承接违规线路业务。严格审查车辆出团线路安排,落实单驾日行程不超四百公里、双驾日行程不超八百公里规定。夜间十点至次日凌晨六点期间不安排车辆在山区三级以下道路(含)行驶。 3. 严格执行驾驶员出团前趟次谈话、趟次安全学习规定。 4. 严格执行车辆技术性能审查,严禁病车上路。 5. 负责路线路牌资源的管理,清理与核对工作。 6. 负责车辆客运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各类报告的上报、存档工作。 7. 负责公司与省运管局、市交管处、业务单位的衔接工作。负责公司新增车辆和所有在册车辆的证照换发工作。 8. 处理车辆营运过程中的旅客投诉,提高旅游车辆运输服务质量。 9. 负责车辆调度。 10. 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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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乘用车12月销量排行榜(汽车销量排行----之----海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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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车租赁 【北京汽车租赁价格】北京汽车租赁公司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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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运车超载罚款标准(公路客运超载受什么处罚)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记3分。客运机动车超员如何处理严禁客运机动车超载。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记分。

  • 客运车属于汽车吗(公交车和客运车有啥区别?)

    公路客运车辆是运送旅客的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运汽车。公路客运车辆一般都是中型或大型的载人车辆,有的长途公路客运车辆还有卧铺供旅客休息。国营公交公司的汽车是以服务民众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目前大部分靠国家补助运营。

  • 小型客车大全 帮忙推荐20座客车~~~~~

    长期以来,Polo轿车也一直被视为经济型小型车可靠性,舒适性和安全性的标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C1驾驶证准驾范围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小型载客汽车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根据这项标准要求,C1证不能驾驶多出9座的车辆。另外驾驶货车总长度不能超过6米。

  • 客运车二级维护收费标准文件(汽车二级维护收费标准?求绵阳汽车二级维护最低收费标准及维护项目。谢谢!)

    每年,俩次二保一次二级维护,一次等级评定所有检测费用在1000左右。二级维护收费标准二级维护收费标准为人工费用不超过每小时90元。实际上,车主可以凭借一定标准验收二级维护保养质量,交纳费用也有标准可循。维修厂家只要做到以上10条二级保养作业,车辆就是合格产品,车主可以放心。求绵阳汽车二级维护最低收费标准及维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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