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逃逸导致人死亡,将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较重的处罚规定定罪处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长途大巴车投诉怎么投诉
1. 旅客若在乘坐长途大巴车时遭遇司机不合理的要求,可拨打96155进行投诉。运管局会第一时间处理此类问题。另外,旅客也可前往客运中心站的咨询台进行投诉。2.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该条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交通运输肇事者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逃逸导致人死亡,将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受到处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较重的处罚规定定罪处罚。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若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将受到处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较重的处罚规定定罪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补交票款。承运人可按规定加收票款。若旅客不支付票款,承运人可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如何举报大巴车不按规定路线
1,打贴在车里的举报电话2, 如果旅客乘坐客车时 遇到司机 不合理的要求或 做法,可以拨打 96155 进行投诉,运管局 将第一时间 给予处理解决。
3,去客运站找导购台。
4,114查询公司名投诉
大巴车不按规定路线举报方式如下:
1,打贴在车里的举报电话
2, 如果旅客乘坐客车时 遇到司机 不合理的要求或 做法,可以拨打 96155 进行投诉,运管局 将第一时间 给予处理解决。
3,去客运站找导购台。
4,114查询公司名投诉
1、大巴车不按规定路线举报方式如下:
(1)最快而且是最准确的投诉某公交线路的方法是直接打贴在车里的举报电话;
(2)打交通服务热线,整合了公交、地铁、一卡通、高速公路、长途客运等5大交通行业、20类交通信息的交通服务热线开通试运行。市民出行前只要拨打该电话,便可选择最佳出行路线,知晓出行信息;
(3)可以打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电话。
考公交车驾照的条件是什么
1、年龄。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3、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4、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综上所述,运管机构一般是在客运站内进行监管,可以向他们举报。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怎样举报长途客车超载'
展开全部96520,打运管所电话举报,你看很多车上都写有监督电话96520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以里程、时间计费的经营客车。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辖各区(不含上街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和新郑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有偿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本条例施行前无偿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转让其经营权时,须缴纳有偿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监督、服务。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七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二)组织开展行业优质服务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
(三)会同有关方面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乘客比较集中的场所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并做好管理工作;
(五)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
(六)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七)开展法制教育,做好行业培训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九)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单位自用客运汽车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申请办理兼营许可证。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车载通讯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五)有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资金;
(二)有本市常住户籍;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持有汽车驾驶证件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本条例施行前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领取车辆专用牌照后,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停业一个月以上的,应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报停期间,按规定免缴有关规费,不得从事营运。
报停期满未办理续停手续的,视为恢复营运,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规费。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换或增减驾驶员、变更企业地址、车辆转户或过户、车辆更新,必须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变更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必须按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客车归谁管理
法律分析:客运汽车属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也就是交警和运管管理,两个部门都是可以投诉。关于治理客车超载工作职责,根据相关规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班线客车的监管为源头监管,主要是禁止客车超员出站;对在道路行驶中的超速超员客运车辆的违法行为,则由公安交警部门监管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运车辆有哪些规定
客运车辆的规定?
这个问题比较问的比较泛泛,我也就泛泛的回答了
交通局管的证件(这个是很重要的,如果无以下证件跑营业性运输,会被罚款,很高昂的罚款,这些证件在当地的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办理):
客运车辆所在经营业户(现在一般都是公司化营运,有些地方个体户基本无法获取此资质,大多是选择挂靠在有资质的客运公司)首先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旅客运输),
车要有道路运输证(俗称的营运证)。
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员要有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俗称上岗证)。
跑旅游班线的要有旅游线路牌,包车牌
跑固定班线的要有线路牌,还要有进站证(进长途车站的进站证)。
其他的还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等手续
交警部门
车肯定得有 牌照 机动车行驶证
驾驶员肯定还得有相适应的驾驶证。
工商部门 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
公司还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差不多就这些了。
客运客运管理条例
精简压缩后的文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为加强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客运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轨道交通、轮渡和长途客运除外。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客运的行政管理,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具有公益性质,本市坚持公交优先原则,政府在财政、规划、用地、设施、交通管理及公交线网、运力配置上给予保障,同时将出租汽车客运纳入综合交通体系。
第五条 政府扶持城乡公共客运一体化,整合资源,优化网络衔接,完善基础设施,形成城市、县乡、镇村公共汽车及其他服务衔接的城乡公共客运体系。
第六条 政府推进公共客运智能化,建立系统,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合理安排出行。
第七条 鼓励公共客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低碳化经营,推广新技术、设备、新能源,提高运营效率,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环保的服务,配置无障碍车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公共客运设施控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公共客运发展规划。
第九条 编制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应考虑经济社会实际需要,统筹协调、适度超前,科学布局城乡客运线网,实现与多种交通方式的有机衔接。
第十条 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用地。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向新城区、开发区、镇、村和旅游景点延伸,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的有效衔接。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相关交通设施时,应配套建设公共客运设施。居住小区应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竣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客运设施,确需调整的,应签订补建或补偿协议,并经运输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 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客流量调查和线路普查,合理调整和开辟公共汽车线路,优化线网。调整和开辟线路需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并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状况和线路走向,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设立交通标志,保障优先通行。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符合设置要求,一般为500米至800米间距。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管理者、驾驶员和乘客,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时间收费的车辆。本办法所称的客运汽车经营者,是指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客运出租汽车车主。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称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尝出让和转让。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和相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数量的合格驾驶员;
(六)有配套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有合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四)有与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汽车驾驶员证并有两年以上经验;
(三)熟悉服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情况;
(四)经过定期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被取消经营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第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
县(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县(市)建设行政主管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车主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客运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县(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车主应当向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客运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第十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证和服务监督卡。
县(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向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办理全市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证和服务监督卡。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自收到企业、车主、驾驶员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以及兼并、合并、分立等事宜,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车主的经营资格和驾驶员的准驾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和营运。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车主和驾驶员年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参加审验或者补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客运出租经营资格或者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资格。
客运车辆有哪些规定
客运车辆的规定?
这个问题比较问的比较泛泛,我也就泛泛的回答了
交通局管的证件(这个是很重要的,如果无以下证件跑营业性运输,会被罚款,很高昂的罚款,这些证件在当地的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办理):
客运车辆所在经营业户(现在一般都是公司化营运,有些地方个体户基本无法获取此资质,大多是选择挂靠在有资质的客运公司)首先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旅客运输),
车要有道路运输证(俗称的营运证)。
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员要有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俗称上岗证)。
跑旅游班线的要有旅游线路牌,包车牌
跑固定班线的要有线路牌,还要有进站证(进长途车站的进站证)。
其他的还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等手续
交警部门
车肯定得有 牌照 机动车行驶证
驾驶员肯定还得有相适应的驾驶证。
工商部门 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
公司还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差不多就这些了。
如何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行车司机岗位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不违章作业。
3、认真检查行车运行情况,按规定的周期和作业范围保养好行车,做到“四懂三会”。
4、认真执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行车机械传动、起吊装置、电器线路等安全可靠,做到持证上岗,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