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有所不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判燃》的规定,小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报废年限为盯谨10年,而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则为15年。专用校车的报废年限为15年。
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年限标准
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取决于车辆类型,每种类型的报废年限也不同。出租汽车8年,旅游和公路客运车辆15年,非营运大中型车20年,小型货车12年,重型、中型和轻型卡车15年,半挂牵引车15年,无使用年限的非经营小型和微型车辆。如袜做果《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猜好历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穗搜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营运车辆多少年报废?
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有所不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判燃》的规定,小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报废年限为盯谨10年,而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则为15年。具体分类如下:
- 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包括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10年和12年不等。
- 租赁载客汽车、公交客运汽车以及其它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除大型轿车)使用年限均为10年和15年。
- 专用校车的报废年限为15年。
- 非营运车辆如大型轿车,使用年限为20年,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的报废年限从9年到15年不等,具体取决于发动机类型和载货功能。
- 专项作业车、半挂车和摩托车的报废年限也各有不同,从12年到30年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计算从注册登记日开始,如果车辆出厂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将以出厂日期为准。临近报废的车辆若需变更转移,应按相关规定确定新的使用年限和报废条件,如营运与非营运转换、不同车型之间的转换等,具体要求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附件1的规定。
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凯冲基和国商务部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营运客车使用年限
根据国家的规定,营转非的使用年限和营运车的使用年限是一样的,都是8年强制报废。营运车辆多少年报废?
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5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扩展资料: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