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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运营方案范文(长途车货车和大巴车晚上2点之5点必须要停车休息吗?)

时间:2024-11-14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客运车

客运站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试运行。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在客运站内,禁止停靠超过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遇有乘客严重滞留客运站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疏散乘客。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客运站经营人排除安全隐患。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内容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上海港口客运站的管理,规范港口客运站的经营活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港口客运站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港口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港口范围内客运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在上海港口范围内提供客船靠泊与离泊服务,并为乘客提供候船与上下船服务的场所。客运站分为国际客运站、省际客运站、陆岛客运站、水上游览客运站、城市渡口客运站及其他形式的客运站。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浦东新区和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港口客运站的监督管理。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并依法将相关内容纳入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公开征询市民的意见。


客运站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的技术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标准。


客运站建设项目实施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对客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对客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将评审通过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客运站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试运行。客运站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国家审批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本市审批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客运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从事客运站经营(包括客运站试运行)的,应当依法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并依法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客运站经营人停业、歇业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客运站内,禁止停靠超过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乘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上海港口客运站应急救援体系。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港口客运站应急救援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区域的港口客运站应急救援体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乘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定期开展客运站安全现状评价;在安全现状评价或者日常运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客运站经营人需要从事票务代理的,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客运站内公布班期时刻表;设置售票处的,还应当公布售票时间、票价表和售票情况以及变化情况。城市渡口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公布开渡、收渡时间。客船不能按时运输乘客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及时在客运站内予以公告,并通过网络、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滞留客运站候船的乘客,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采取应急措施,维持候船秩序,及时疏散乘客,并配合承运人做好船期变更和乘客退票换票的工作。遇有乘客严重滞留客运站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疏散乘客。客运站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应当服从市港口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城市轮渡因恶劣天气不能按时运输乘客,造成候渡人员不能按时上班的,其所在单位可比照公假处理。禁止携带或者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上船。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客运站经营人按照规定在客运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客运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进站人员携带物品、托运行李以及机动车等进行安全检查。进站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拒绝其进站上船。客运站经营人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进站人员有权拒绝检查。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其客运站的设施、设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对其客运站的设施、设备作事前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排除:(一)汛期和台风、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二)法定节假日;(三)举办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重大活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客运站经营人排除安全隐患。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保持候船环境良好;(二)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三)工作人员仪表整洁、文明待客,对行动不方便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做到重点照顾;(四)提供广播信息服务和问讯、留言等服务项目;(五)设置服务质量投诉电话,接受乘客的投诉。在客运站内设置餐厅、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站内乘客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客运站内公告行为规范。在客运站内,进站人员除了应当遵守行为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听从客运站工作人员指挥,依次在指定地点候船、上船。(二)禁止使用明火。(三)驾驶非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的,应当下车推行。(四)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控制刹车;在机动车突然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客运站工作人员。违反行为规范或者前款规定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客运站经营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除城市渡口客运站外,客运站经营人和承运人应当实行联合检验客票制度,并在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客船载客人数港航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客运站经营人在检票时,发现上船人数超过船舶核定载客人数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告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在客运站内举行客运服务之外的活动且可能造成人流集聚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制定保障安全和秩序的工作方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举行前款规定活动期间,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备案的工作方案实施,并派员进行现场检查,保障客运站的安全和秩序。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要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统计资料及相关信息。禁止擅自暂停客运站运营。因客运站改扩建等特殊情况需要暂停运营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提前10日在客运站内予以公告,并通过网络、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其中,暂停客运站运营3日以上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运站设施和设备受损暂停运营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及时在客运站内予以公告,并通过网络、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同时做好疏散乘客的相关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禁止擅自撤销客运站。客运站经营人需要撤销城市渡口客运站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并征求海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客运站经营人需要撤销城市渡口客运站以外的客运站的,应当提前90日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做好撤销客运站的相关工作。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于撤销客运站的30日前,在客运站内予以公告,并通过网络、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客运站经营人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停靠船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作安全检查和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暂停客运站运营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乡镇渡口的管理办法,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Shanghai harbor passenger depot policing method;Shanghai port terminal management approach )简称《办法》,已经2009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2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6号令公布,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巴怎样才可以跑客运

分合法和非法两种。
一、合法:需取得营运许可,方可参加营运。
二、非法:直接参加营运,被运政查处的话,罚款金额是3-10万。

非法营运不推荐,害人害已。

合法营运的审理程序给你介绍一下(以笔者所在地顺德区环运局的公示流程为例)

从事跨省、跨市、跨区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初审(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等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增加线路或标志牌的增加、变更;车辆的增加、变更、年审)
主管部门: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受理机构: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办理对象:企业

办理条件

一、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以上技术等级;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班车客运(二类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2)经营非毗邻县之间的班车客运(三类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3)经营毗邻县之间的班车客运(四类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4)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6)定线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分别按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管理。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 、 企业章程文本
3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到受理机构(顺德区环运局)的业务窗口提交材料,窗口人员收取材料并核实后,打印业务受理书,申请人凭业务受理书的编码可以在网上查询办理进度。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解答:无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备注 :无

希望以上信息可以帮到您!

信息来源:http:///OuterNetWeb/appMain?service=workIndex&func=workItemDetail&approveItem=9688

怎么办道路运输许可证 怎样拿到许可证资质

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
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A.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B.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C.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D.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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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车货车和大巴车晚上2点之5点必须要停车休息吗?

长途车货车和大巴车晚上2点之5点必须要停车休息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 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
(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
(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五条 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
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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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员要对旅客进行安全告知,禁止三品上车。每月未按时参加会议者,每次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100元作为处罚,每季度累计3次不参加会议者扣除600元作为处罚。若该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有权收回车辆营运手续,并扣除风险保证金。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如有违反,自愿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在此郑重承诺。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遵守客运站的进站规定,按时进站、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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