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由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收购,并依法处置。被收购客运车辆的评估价值由经公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本次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安排于2017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30日由各经营者签署《车辆收购协议》。在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逐天减少1万元签约奖。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城乡客运一体补偿标准
这次改造将对现有城乡客运,以公司为单位,实施股份制整合重组或国有收购改造。按照“便民利民、划片经营、冷热捆绑”的原则,实现“四化、五定、四统一”:即服务规范化、公司集约化、经营片区化、运营公交化。定线路、定班次、定首末时间、定票价、定站点。统一调度、统一售票、统一结算、统一服务标准。根据客运需求,将部分车型调整为公交车型和小型客车,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承载率。
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处置范围
本次公交一体化处置范围为车籍地注册登记在富阳的农村客运车辆(不含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车辆)。客运车辆由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收购,并依法处置。
对于不愿被收购的客运车辆,由原客运公司和经营者按照原有经营模式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继续经营至本轮经营期满。
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收购政策
(一)车辆收购补偿政策
对于纳入本次公交一体化的客运车辆,经该车所有经营者全体同意的,由收购主体收购,收购价格由车辆评估价值、经营补偿及奖励组成。
1、车辆评估价值。被收购客运车辆的评估价值由经公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2、经营补偿。本次收购按照经公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的各线路年经营状况对该线路上每辆客运车辆给予6.5年的经营补偿。实际支付的补偿款项中应扣回2012年至2016年期间的政府亏损补助款。
奖励
(1)签约奖。本次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安排于2017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30日由各经营者签署《车辆收购协议》。在2017年12月23日、24日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给予5万元/车的签约奖。在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逐天减少1万元签约奖。2017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不享受签约奖政策。截止2017年12月30日仍未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视为放弃收购、选择继续经营。
《车辆收购协议》完成签约以该客运车辆全部经营者均已签署《车辆收购协议》的时间为准。
(2)正常营运奖。自《车辆收购协议》签署起至按收购主体要求交车时止,被收购的客运车辆应继续按照原有经营方式及服务质量要求经营原有客运业务。在此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或服务质量投诉的,给予1万元/车的正常营运奖。
(3)交车奖。对于在收购主体通知的时间内完成车辆交付、并经验收满足安全条件的客运车辆经营者,给予1万元/车的交车奖。
(4)社会贡献奖。对于按规定签约和交车的客运车辆经营者,给予6万元/辆的社会贡献奖。
对长途大客车更新国家将出台哪些法规和标准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验车新规出台对验车时间有改变吗
一:验车新规出台对验车时间有所改变以验车地点的选择上也有所改变,具体改变如下:1: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并试行节假日不休
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原规定为: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1次)
2:异地检验,地级市范围内自主选择验车点
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3:预约检验,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预约
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二:具体规定如下:
非营运轿车新车自购买之日起,六年内免检
非营运小型客车,前6年每两年年检一次,第7年至第15年每年年检一次。
非营运中、大型客车及货车,前10年每年年检一次,第11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
营运车辆,前5年每年年检一次,第6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
摩托车,前4年每两年年检一次,第5年起每年年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