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8月1号旅游客车新规定今年8月起旅游客车需设置“导游专座”营运客车须取消折叠座椅从4月13日国家旅游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和交通部近日将就“导游专座”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办,并鼓励导游和广大游客对不按规定设置导游专座行为进行举报。
营运车辆报废标准规定
运营车辆报废标准规定是,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5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非营运从事的是非营业性运输,即为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车辆上路行驶,司机只需持有对应车型驾驶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公务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法律分析:公务车报废年限规定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8月1号旅游客车新规定
今年8月起旅游客车需设置“导游专座” 营运客车须取消折叠座椅从4月13日国家旅游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旅游客运车辆需设置“导游专座”,从源头上“堵住”折叠座椅、从制度上保障“导游专座”,从行动上规范客运行驶。
按照《通知》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营运客车不得在车厢内任何位置设置折叠座椅,在用营运客车的折叠座椅不得使用。国家旅游局和交通部近日将就“导游专座”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办,并鼓励导游和广大游客对不按规定设置导游专座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