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非营运从事的是非营业性运输,即为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车辆上路行驶,司机只需持有对应车型驾驶证。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营运车辆报废标准规定
运营车辆报废标准规定是,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5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非营运从事的是非营业性运输,即为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车辆上路行驶,司机只需持有对应车型驾驶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机动车被强制报废的具体标准
机动车被强制报废的具体标准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让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 (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汽车的使用年限最长是几年?跑多少公里必须报废?
从年限看,非营运的9座以下汽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5年。非营运9座以上汽车、旅游客车、货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 微型货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出租小轿车(排量1.0升以上)的使用年限为8年。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年限为6年;轻型出租汽车、7座(含7座)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5年。
从行驶里程看,轿车、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必须报废。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轻、微型货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必须报废。
营运客车八年报废规定
部分常见车型的报废年限及经延用检后的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如下: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经延用检合格后,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
达到报废年限且符合延缓使用规定的机动车,可直接向交警支队车管科申请延用检。
汽车报废标准(1997修订)(国经贸经[199]456号),《关于调整微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