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车主需要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并将车辆送交解体。我国对营运载客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为8年,也就是营转非的车辆也要遵照8年强制报废的规定,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应按照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报废。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客运车辆报废年限是多少年?
不同类型的客运车辆报废年限有所不同。9座(含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的报废年限为15年;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报废年限则为10年;至于营运大客车,其报废年限也为10年。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性和环保标准,促进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当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或符合报废标准时,需要进行机动车报废流程。首先,车主需要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加盖车主印章。然后,车主需要向登记受理岗申请,如果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将会收到《汽车报废通知书》;如果车辆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符合报废标准,将会收到《汽车报废通知单》。接下来,车主需要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并将车辆送交解体。回收企业在查验《通知书》后,将会对车辆进行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最后,车主需要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是15年吗
一、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是15年吗1、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不是15年。我国对营运载客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为8年,也就是营转非的车辆也要遵照8年强制报废的规定,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应按照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报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新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二、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是什么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大型客车几年强至报废
根据1997年修订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规定,大型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期限是10年,可延缓报废最多5年,15年为强制报废年限;旅游客车报废期限10年,可延缓报废最多10年,20年为强制报废年限;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同上;20座以上出租客车报废期限是8年,可延缓报废最多4年,12年为强制报废年限。营运客车八年报废规定
部分常见车型的报废年限及经延用检后的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如下: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经延用检合格后,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
达到报废年限且符合延缓使用规定的机动车,可直接向交警支队车管科申请延用检。
汽车报废标准(1997修订)(国经贸经[199]456号),《关于调整微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