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当这些车辆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将引导进行报废。另外,超过15年的车辆每年必须进行两次检验,若检验不通过,则会被强制报废。
运营车几年强制报废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报废,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报废,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报废;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报废,专用校车使用15年报废。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车辆报废年限最新规定: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公里。6年内免检,6-15年每年检一次,15年以上每年检两次,只要年检能过就能继续上路行驶,出租车和网约车8年强制报废。
2020车辆报废新规是什么?
2020年车辆报废新规进行了重大调整,对非营运轿车取消了行驶年限的规定,而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也相应调整为60万公里。新车在6年内免检,6到15年每年进行一次年检,15年以上则每年需要进行两次年检。只要能通过年检,车辆就可以继续上路行驶。这一政策调整给了车主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对于出租车,其使用年限设定为8年。而家用5座位轿车和7座位的SUV,以及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则没有规定具体的使用年限。当这些车辆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将引导进行报废。另外,超过15年的车辆每年必须进行两次检验,若检验不通过,则会被强制报废。
除此之外,中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是10年;重、中、轻型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是15年;半挂牵引车的使用年限也是15年;而微型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则是12年。
营运车辆报废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私家车的报废年限是多少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无报废年限,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报废年限是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报废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