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020客运新法规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七条 道路客运应当与铁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有效衔接,与信息技术、旅游、邮政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
农村道路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国家推进城乡道路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农村客运经营年限规定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农村客运车辆是指什么类的?
农村客运车辆的类型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特大型客车:12m<车身长度≤13.7m;
大型客车:9m<车身长度≤12m;
中型客车:6m<车身长度≤9m;
小型客车:3.5m<车身长度≤6m。
一、农村客运通行的条件:开行客运车辆的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路基宽度应在4.5米以上,路面宽度应在3.5米以上,且客运车辆座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座(含9座)。但对已经安装防撞护栏,完善相应安全设施,设置必备的错车道,经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实地调查,并采取“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等措施进行了开通前认定的农村公路,各区县(自治县)可适度放宽通行客车条件。
二、所需资料:
1、提交的经营线路和站点方案可行,符合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2、已购置和拟投入的车辆(客座)总数及中高级客车数量符合申请的线路等级要求;
3、承诺的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与申请的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4、配备的驾驶人员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驾驶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类别与其申请的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
5、班车客运线路的配载站点要求: (1)非主城区区县境内的配载由各区县运管机构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2)非主城区车站发出班车,不得进入主城区配载;
6、当地运管机构按要求组织进行了听证,并有听证的相关材料;
7、经审批同意的,配发《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企业超过180天不投入车辆营运的,其许可的线路经营资格视为自动放弃。
新车要办理农村客运该去哪个部门啊???有什么条件呢??
一是由经营者以书面形式向县运管所提出拟经营县内某乡镇至某村组的客运路线的申请。二是由经营者出具有关证明或材料(如乡镇政府推荐信、经营者本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有符合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是填报道路运输开业申请表和农村客运线路审批表。
四是由县运管所审核,合格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五是由经营者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并办理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和交强险手续。
六是县运管所建档登记,并报时运管处备案。
七是与所在乡镇农村客运站签订进站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