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客运公司经营科管理制度 谁能给个范文
客运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公司化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益,规范旅游运输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塑造旅游运输优质文明服务形象,促使公司客运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客运管理机构、人员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主管客运工作副经理,设立客运管理部门:客运科。
第三章 客运工作岗位职责
第三条 分管客运副经理工作职责
1. 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法规、安全生产法规。按照一岗双责,按照公司制定的客运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公司车辆的经营工作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2. 作为公司客运主管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主管工作的安全生产、消防、防盗、防洪、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工作,提高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 主办公司经营类证照换发工作。
4. 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推行顾客满意服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5. 审查线路牌资源的时效性,严格控制线路牌的投放与回收管理,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运力。适时开辟新线路,增设新的客运服务项目。
6. 根据市场环境,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旅游客运车辆的管理。
7. 融洽公司与外部经营伙伴的关系,妥善衔接与上级客运管理部门的关系,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8. 审核客运生产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分析、确定合同的合法性,督促相关责任人完善经营合同,确保合同的时效性。
9. 定期检查规费缴纳情况。
10. 根据旅游生产经营需要,在主管范围内对人员进行合理调配,考核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业绩。
11. 负责组织公司每年线路客运许可证的投标工作。
12. 监督客运科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客运科工作职责
1.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有高度责任心,秉公办事,做好本职工作。
2. 负责与省市有关部门及业务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好车辆的发展工作,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工作,提高本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 做好线路牌资源的管理及各项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4. 定期对生产经营状态做出分析,对生产经营提出建议,为公司的发展做好参谋。
5. 做好车辆定点停放工作和线路牌、营运证的收缴、发放和记录工作。
6. 处理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和违规投诉,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确保线路资源不流失。
7. 负责旅游客运车辆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工作,每位客运管理人员同时也是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8. 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保证旅游运输的服务质量,文明行车,热情礼貌服务。
9. 负责公司《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旅游包车线路牌、线路牌副卡的办理及换发工作和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
10. 负责重大节假日旅游线路客流预测和运力安排,组织好疏运工作及紧急情况下运力调度,合理安排运力的投放。
11. 负责公司每年线路客运许可证的投标工作。
第五条 客运科长工作职责
1. 负责客运科日常全面工作。
2. 按照一岗双责,作为客运业务管理安全第二责任人,必须对客运科的安全生产、消防、防盗、防洪、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加强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本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部门安全监察工作。
3. 负责车辆业务、调派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禁行违规线路规定。严格安排车辆每日行程,落实单驾日行程不超四百公里、双驾日行程不超八百公里规定。夜间十点至次日凌晨六点期间不安排车辆在山区三级以下道路(含)行驶。
4. 严格车辆技术性能审查,严禁病车上路。
5. 严格落实驾驶员出团前趟次谈话、趟次安全学习。
6. 负责与省运管局、市交管处、旅游运调中心的衔接工作,协助分管副经理做好车辆的发展工作。
7. 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做出分析,对生产经营做出建议,为分管领导做好参谋。
8. 考核本科室人员工作质量。对安排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和检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9. 处理车辆营运过程中的旅客投诉,提高旅游车辆运输服务质量。
10.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客运科务会议。对当月经营活动进行分析。
11. 完成公司及主管经理下达的各项临时任务,公司启动各项应急预案时,必须无条件积极参与。
第六条 客运科其他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 按照一岗双责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2. 负责车辆业务联系工作。严禁承接违规线路业务。严格审查车辆出团线路安排,落实单驾日行程不超四百公里、双驾日行程不超八百公里规定。夜间十点至次日凌晨六点期间不安排车辆在山区三级以下道路(含)行驶。
3. 严格执行驾驶员出团前趟次谈话、趟次安全学习规定。
4. 严格执行车辆技术性能审查,严禁病车上路。
5. 负责路线路牌资源的管理,清理与核对工作。
6. 负责车辆客运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各类报告的上报、存档工作。
7. 负责公司与省运管局、市交管处、业务单位的衔接工作。负责公司新增车辆和所有在册车辆的证照换发工作。
8. 处理车辆营运过程中的旅客投诉,提高旅游车辆运输服务质量。
9. 负责车辆调度。
10. 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以里程、时间计费的经营客车。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辖各区(不含上街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和新郑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有偿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本条例施行前无偿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转让其经营权时,须缴纳有偿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监督、服务。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七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二)组织开展行业优质服务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
(三)会同有关方面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乘客比较集中的场所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并做好管理工作;
(五)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
(六)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七)开展法制教育,做好行业培训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九)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单位自用客运汽车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申请办理兼营许可证。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车载通讯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五)有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资金;
(二)有本市常住户籍;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持有汽车驾驶证件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本条例施行前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领取车辆专用牌照后,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停业一个月以上的,应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报停期间,按规定免缴有关规费,不得从事营运。
报停期满未办理续停手续的,视为恢复营运,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规费。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换或增减驾驶员、变更企业地址、车辆转户或过户、车辆更新,必须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变更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必须按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班车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车辆安全管理 1、车辆应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使用,派出车辆应按指定线路行驶,不得私自出车。 2、出车任务完成后,车辆应及时返回,禁止驾驶员将车开回家或留在外面过夜。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3、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行为和不良驾驶习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安排驾驶任务直至取消驾驶资格。 4、工作时间以外特别是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车辆一律集中停放在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应经办公室批准。 5、建立车辆管理台帐,做好车辆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合理安排车辆使用经费,定期组织车辆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6、驾驶员有权拒绝不安全的行车要求,如超员、超速及在疲劳、恶劣气候、不良车况条件下驾驶。 7、市区范围之外或外出出差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要坚持专车专驾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交由他人驾驶。 8、车辆保养实行驾驶员定人定车制,保证每一辆车有专人负责保养。驾驶员如发现无力排除的故障,应及时上报所务人员办理维修事宜。 9、驾驶员在出车前、返回后都要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包括水、电、油、轮胎气压(包括备胎)、制动、转向、喇叭、灯光,以确保车辆能安全出车。若发现车辆有损坏或异常现象,驾驶员应及时报告所务人员办理修缮事宜。怎样制度三级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太多了!我们公司的目录:QM-1.0-KZ 规章制度QM-1.1-KZ 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
QM-1.2-KZ 客运站管理制度
QM-1.3-KZ 关于加强营运客车安全门检管理的规定
QM-1.4-KZ 事故救援预案
QM-1.5-KZ 客流高峰应急运输处理预案
QM-1.6-KZ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QM-1.7-KZ 旅客遗留物品管理规定
QM-1.8-KZ 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QM-1.9-KZ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QM-1.10-KZ 站长值班制度
QM-1.11-KZ 危险品查禁制度
QM-1.12-KZ 验证和签字制度
QM-1.13-KZ 卫生管理办法
QM-1.14-KZ 关于文明创建中创卫工作的若干规定
QM-1.15-KZ 候车室卫生管理制度
QM-1.16-KZ 防汛防洪防台、抗灾抢险预案
QM-2.0-KZ 作业指导书
QM-3.0-KZ 考核标准及其他
QM-3.1-KZ 日常工作考核办法
QM-3.2-KZ 车况门检责任书
QM-3.3-KZ 出站门检安全责任书
QM-3.4-KZ 行车人员安全责任书
QM-3.5-KZ 危险品检查员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