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设立交通检查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二级维护今年新规定
法律分析:二级维护规章制度【篇一: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制度】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1号令)已于3月1日起施行,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畅通,保证驾驶人员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车辆车况良好,加强车辆二级维护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如下:1.公司每一台车子每年不少于一次二级维护,然后根据车辆年份和公里数再自行进行二级维护。2在办理车辆二级维护能够到具有一级或二级维护资质的维修企业,维护内容包括发动机、离合器、转向、制动等检查及调整,维护合格后由维修企业开具车辆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带齐所需证件资料到运管所报备登记。3未办理车辆二级维护或维护过期的车辆,不得上路运营,办理好车辆二级维护后方可继续上路营运。4车辆二级维护周期确定后,应将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列入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中,并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周期组织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在车辆技术档案中做好维护记录,保存竣工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篇二:一二级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车辆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为使车辆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得到保障提高土库曼分公司设备性能,以达到设备预防性维护的目的,特制定此制度。第一章维护保养计划的过程控制第一条保养计划的制定归口部门生产科,生产科每月25日前负责统计车辆机具行驶公里数或工作小时,核实统计已到保养期车辆机具,根据统计制定保养进厂计划,按照时间开具保养进厂通知单,通知车队安排车辆进厂。生产科对于计划要下发基层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落实计划。第二条车队负责车辆进厂保养计划的车辆的进厂安排,做好车辆维护保养的情况的追踪,及时向生产科反馈信息,每周向生产科、质量设备科上报车辆保养报表。第三条质量设备科负责保养车辆的进出厂检验,负责维护保养质量的现场监督管理。严格把好进出检验关,做好单车技术档案的维护保养记录和统计。第四条修理厂负责对进厂的维护保养车辆执行维护保养,要严格按照维护保养项目标准执行,严格执行计划的实施。做好维护保养得记录和维修工单的派发。明确责任人。第二章报修第五条所有车辆由生产科调度填写入场通知单进行派修,车队按照通知单安排车辆进厂,进厂检验人员依据保养通知单须对车辆进厂检验,确定维护之外维修项目,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分公司车辆报修单填写报修项目,下达报修单。第六条修理厂(点)技术员根据报修单填写派发维修工单,相关单据的要求详见本章第五节第二十三条。第七条修理厂(点)维修车辆必须按照先报项目后维修”的原则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漏报项目,按照“漏报不漏修”的原则进行维修,发现需修理的漏报项目,修理厂(点)应按照维修流程补填漏报项目。第三章车辆保养过程控制第八条车辆进厂,驾驶员必须随车进厂,对车辆维护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实施、油料材料更换和维修质量等。第九条修理厂要对全过程检验负责,过程检验人员重点监督车辆维修工艺过程、油料材料更换和维修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并对各个环节进行决策把关。第十条车辆维护过程中使用的润滑油、脂,必须符合分公司《车辆用油手册》或生产厂家《车辆维修手册》规定。第十一条车辆维护过程中使用的配件,不论是国内、国外配件必须是质量可靠的配件配件更换审批程序,遵循分公司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客货运经营者应按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间隔对车辆进行维护,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2019年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三)
第五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
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重要岗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按照国家规定参加 考试 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不得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不得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
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报告。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的要求,自行制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到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重型货车和教学车辆驾驶室显著位置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传送相关数据。
第五十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对承担应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交通检查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五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
(一)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撤销其相应的批准: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二)车辆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三次通报或者严重危及行车安全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或者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一年内被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收回从业资格证件,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被撤销从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于客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安排旅客改乘,经营者没有条件安排改乘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安排旅客改乘,改乘的费用由超载运输旅客的经营者承担;
(二)对于货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自行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发生的费用由超载运输货物的经营者承担。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应当出具扣押凭证,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车辆和相关设备依法解除扣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和相关设备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处罚
交通局是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说一下一次2维每台车费用8T以上应该是550元左右,你还不如直接去2维。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是强制性的吗?不做二级维护有什么后果?
是强制性的,不做二级维护会被扣车.超期做二级维护会被罚款,视地区不同和超期时间的长短,一般是3000-5000的罚款.通过关系一般是1000左右的罚.做完二级维护后,运管处会给你一线绿色的二保卡.每年审营运证会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