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这些法规,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我国针对交通运输行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它涵盖了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等多种交通方式的管理与规范。这些法规的出台旨在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公众安全,促进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一、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涉及到了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多个方面。它规定了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要求企业遵守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它规定了交通工具的技术标准,保障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它还规定了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准则,如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乘客的乘车行为等。
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实施与执行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实施与执行依赖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这些部门负责监督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检查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参与交通运输管理,促进法规的有效执行。
三、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意义与作用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公众安全、促进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行为,提升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它保障了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它还促进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推动了我国交通事业的进步。
综上所述: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我国针对交通运输行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它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对于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公众安全、促进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这些法规,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规定: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规定: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内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
客运车辆管理法规
客运车辆管理法规
第一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第二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相关服务标准;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第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运营。未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协议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容由于涉及的其他条款也会因此随之变动,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时仅将二十一条删除,其他条款不做调整。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车辆